居家護理和居家照顧的差別...
2006/10/28 15:05
*居家護理
1. 建立以醫院為中心之居家照護,提供不須住院但須接受醫療和護理服務的患者連續性的照顧。
2. 指導居家慢性病患者及照顧者所需的照顧技能,協助患者及家屬適應疾病、重建生活。
3. 有效運用醫療資源,為社區民眾服務。
服務項目:
1.一般傷口護理(如壓瘡傷口換藥)
2.各種導管更換及護理(如鼻胃管、尿管、氣切套管…)
3.各種注射(包括肌肉、皮下、皮內、靜脈注射、靜脈輸液)。
4.符合個別性案需求的護理措施(如小量灌腸、會陰沖洗、蒸氣吸入、姿位引流…)
5.一般身體檢查(量血壓、血糖及尿糖)
6.代採檢體回院送檢(如血液、留尿液、痰及糞便等)
7.各種依個案需求的護理指導
8.營養及復健運動指導。
9.醫師定時訪診
10.介紹適當社會或醫療資源。
服務對象:
1. 出院後仍需醫療人員持續照顧的病人
2. 長期需要繼續居家醫護照顧之個案。如:中風、脊髓損傷、癌症病患等。
3. 個案及家屬同意接受居家護理服務及付費標準者。
*居家照顧(老人)
為了讓自理能力缺損老人或身心障礙之台北市市民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舒解家庭經濟、照顧人力的困擾,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特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提供居家照顧服務,由受訓合格的居家服務員到家中協助分擔照顧事宜。
◎服務對象:
1.設籍台北市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含獨居老人﹞。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要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服務內容: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換洗衣物、環境改善、家務與文書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物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法律諮詢、其他相關居家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更衣、進食、服藥、翻身、扣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至各區老人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台北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區公所及台北市社會局第四科索取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居家照顧服務申請表,填寫後送﹝寄﹞至各區老人服務中心。
兩著的差異在於"居家護理"比較偏向提供生病在恢復期較需要護理服務的受顧者
而"居家照顧"其實分為很多種EX:老人.家庭托顧服務.社區照顧服務...等等
比較偏向生活方面的關懷服務(許多醫院或政府機關會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