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付費,就有服務品質及保障!
分類:申請外籍幫傭及看護工來台之相關費用與服務項目
2008/07/30 10:59
藍領移工(外勞)到台灣,要先交林林總總的一堆費用。開始工作後,每個月還要另外要交給仲介公司1800、1700或1500的服務費。
顧名思義,「服務費」之所以存在,因為有所「服務」。對於部分移工來說,這些「服務」確實不能少,畢竟初到異國,需要有人代為溝通、辦理證件、甚至噓寒問暖。
不過,有些來台多次的移工,自己可以搞定一切,根本不需要服務。也有些仲介,移工需要「服務」時不聞不問,但是服務費照收。
根據勞委會今年1月開始的新規定,雇主應將全額薪資交給外勞,不得代扣服務費,違者罰款30萬。新規定並指出,服務費應該以「有無服務事實」為判斷標準,由移工和仲介自行協商。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的規定,仲介最多「得收取」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0元的服務費,也就是說,不管1800還是1500,這是仲介收取費用的「上限」,如果服務沒那麼周到,也未必有資格收那麼多。
其實,根本不需要勞委會的法規解釋,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有服務,當然該繳交服務費,服務多少,就給多少;而若沒有服務,仲介憑什麼收服務費?
我們認為,在現行的規定下,有接受「服務」的移工,應按時繳交服務費,但是沒有接受服務的外勞,則可依規定不繳這筆費用。在雇主方面,應依照規定將全額薪資以現金交付移工,或者轉帳入移工個人的銀行戶頭。至於仲介,亦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有服務、收費,沒有服務,就別收費。
另外,我們也必須指出,勞委會此一符合勞基法「薪資須全額給付」原則的政策,半年來,並未廣泛宣導,多數移工及聘有移工的雇主根本完全不知道。這項政策並非只在國際輿論指責我國未能保障移工人權時,拿出來作為證明「我們有做喔」的表面文章,這項政策的落實與否,除了關乎移工辛苦工作所應得的報償之外,同時也檢驗著新政府對弱勢者的誠意。(台灣立報2008/6/16 社論)
|